(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乐文、吴晓群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乐文,吴晓群,李思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6号原告: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5幢2单元38层2号。法定代表人:徐觉荣,总经理。被告:李乐文。被告:吴晓群。被告:李思婧。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乐文、吴晓群、李思婧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晓群名下分别位于洪山区东亭一路15号、武昌区千家街50号育才嘉苑(二期)A栋2单元7层4号的房产,以及被告李思婧名下位于万科金色城市20号地块1栋1单元28层3号的房产,并由案外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吴晓群名下分别位于洪山区东亭一路15号(房屋所有权证洪9905154-9905180A20)、武昌区千家街50号育才嘉苑(二期)A栋2单元7层4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12835)的房产,以及被告李思婧名下位于万科金色城市20号地块1栋1单元28层3号(合同备案号洪130221530)的房产。二、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260万元的范围内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