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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彬诉被告陈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彬,陈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171号原告谢彬,男。委托代理人吕彦,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彬诉被告陈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侯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