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18号原告:田某甲,女。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田某乙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提出与被告田某乙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田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飞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1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