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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崇荣与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荣,赖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964号原告:王崇荣,农民。被告:赖建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荣为与被告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崇荣于2015年6月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王崇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邬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