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291-1号原告李一×。被告李二×,现天津滨海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诉称被告自2010年10月起在天津滨海监狱服刑至今。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原告住所地也不在本院管辖辖区,故该案本院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