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杨秀英、刘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秀英,刘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秀英。委托代理人:邓文龙,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峰。委托代理人:邓文龙,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28号。负责人:刘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广生。再审申请人杨秀英、刘峰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二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秀英、刘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不服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杨秀英、刘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申请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景学武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