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民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涂枝峰与厦门万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枝峰,厦门万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439号原告涂枝峰,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厦门万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枝峰与被告厦门万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涂枝峰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万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涂枝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枝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涂枝峰负担,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审判员  吴永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丽玉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