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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恢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秀荣与天津市宝坻区宝林棉花购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荣,天津市宝坻区宝林棉花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居民。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宝林棉花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经理。本案执行标的4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数额待定)、诉讼费5元,执行费59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赵长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