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唐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雯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雯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均健,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邓文生。委托代理人:付克江,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瑰丽,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唐雯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雯生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丁头村210号,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贷款人,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