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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蒋传珍申请执行段吉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传珍,段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第280号申请执行人蒋传珍,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段吉全,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传珍于2015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段吉全无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段吉全无房产;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段吉全无车辆。申请执行人蒋传珍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段吉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