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执民字第3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与杭州大千窗帘家饰品制造有限公司、陈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杭州大千窗帘家饰品制造有限公司,陈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民字第3039-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诉讼代表人童亚飞。被执行人杭州大千窗帘家饰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文友,国籍美国。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杭州大千窗帘家饰品制造有限公司、陈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杭州大千窗帘家饰品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的房地产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大千窗帘家饰品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的办公楼、厂房(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字第××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杭房权证建新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建国用(2012)第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展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