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田东县中医院与张寿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县中医院,张寿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10号原告:田东县中医院,住所地:田东县平马镇朝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辛秀团,院长。被告:张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县中医院诉被告张寿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东县中医院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县中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东县中医院负担。审判员 吴凤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