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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张双喜、李霞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双喜,李霞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1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守信,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双喜,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李霞,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双喜、李霞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双喜、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