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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4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万源液化气供应站与杜晓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万源液化气供应站,杜晓尊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顺义万源液化气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南彩村委会东侧100米。法定代表人田舜英,理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晓尊,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顺义万源液化气供应站因与被上诉人杜晓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7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路担任审判长,法官石煜、法官杜丽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3日、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顺义万源液化气供应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顺义万源液化气供应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顺义万源液化气供应站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顺义万源液化气供应站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元,由北京市顺义万源液化气供应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石 煜代理审判员 杜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耿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