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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黎敬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71-2号申请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宋发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黎敬远。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敬远、任凤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江民二初字第271-1号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黎敬远所使用的徐工牌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型:XE215C,机号:6BG1-318128)。现该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黎敬远所使用的徐工牌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型:XE215C,机号:6BG1-318128)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担保的徐工牌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型:XE230C,机号:6BG1-273387)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邓绍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