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行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高友军、彭志红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宁市XX局,高XX,彭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保字第1-1号申请人常宁市XX局。法定代表人吕XX,局长。被申请人高XX,男。被申请人彭XX,女,系高XX之妻。申请人常宁市XX局因被申请人高XX、彭XX违法生育事实,为防备被申请人XX、彭XX转移财产、规避案件执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XX、彭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6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XX、彭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鸿飞审 判 员 贺传衡审 判 员 吴云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哲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