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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纲申请执行张宪启、车宇、欧阳源海、张静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纲,张宪启,车宇,欧阳源海,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484-2号申请执行人李纲,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张宪启,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居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车宇,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欧阳源海,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居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张静,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居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于2014年8月4日制发的(2014)商睢证民字第6343号公证书及2015年2月3日制发的(2015)商睢证执字第060号执行证书。经审查,以上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2014)商睢证民字第6343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