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受理德阳东洁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鼎宝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东洁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四川鼎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德阳东洁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城区乡三圣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徐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鼎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潮音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张晓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3)旌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德阳东洁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鼎宝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鼎宝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鼎宝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