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金坤与魏忠、陈伟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坤,魏忠,陈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坤。被执行人魏忠。被执行人陈伟东。申请执行人陈金坤与被执行人魏忠、陈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50533.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63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