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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海歧,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