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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港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港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聚福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重庆港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青龙庙村罗家坝社,组织机构代码05989414-1。法定代表人谢洪,重庆港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滔滔,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区一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4616-4。法定代表人李龙斌,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启,男,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周娅秋,女,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市聚福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梁滩桥村龙湾社,组织机构代码59226958-X。法定代表人谢平,重庆市聚福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聚福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港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港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