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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2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隋存银与范宝森、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存银,范宝森,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215-1号原告隋存银。被告范宝森。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隋存银与被告范宝森、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