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蒲法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凌盼盼、申请被执行人蔡晓莉、蔡俊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盼盼,蔡晓莉,蔡俊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蒲法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凌盼盼,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贾王庄村*组。被执行人蔡晓莉,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祥源村*组。被执行人蔡俊财,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祥源村*组。凌盼盼、申请执行蔡晓莉、蔡俊财健康权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盼盼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1974元,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50元,共计203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蔡晓莉、蔡俊财已将案款履行2039元。该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