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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法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随原定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边县大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随原定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靖边县大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随原定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豆全军,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靖边县大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源,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随原定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边县大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如期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贺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