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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8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缙云县三箭压铸有限公司、苏耀雄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缙云县三箭压铸有限公司,苏耀雄,苏耀国,缙云县欣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873-1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缙云县三箭压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耀雄。被执行人苏耀国。被执行人缙云县欣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缙云县三箭压铸有限公司、苏耀雄、苏耀国、缙云县欣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执行17856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8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潘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