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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唐山曹妃甸区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81-1号原告唐山曹妃甸区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中日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白俊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韩前街9号。法定代表人祝海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曹妃甸区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曹妃甸区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唐山曹妃甸区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区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区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瑞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孟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