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4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与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何×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4776号原告沈×,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同红,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宁琼,北京市振邦律(天津)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林,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与被告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自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宁琼,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7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有的顺义区×南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归被告所有,朝阳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归原告所有,朝阳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归原、被告之子沈云嵩所有,夫妻共有存款50万元,两人平均分配。该协议已在朝阳区民政局备案生效。按照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应分得50万存款中的一半即25万元。由于存款由被告掌握,办完离婚手续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自己应得的25万元,但被告均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存款中原告应得的2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原告所述存款双方离婚时由被告掌握,对于原告要求分得25万元存款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是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应承担双方之子沈云嵩的抚养义务及所有费用,自2014年8月1日起,原告将孩子交由女方抚养,自此不尽抚养义务,也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被告有权暂不给付原告25万元存款;且被告之母现身患重症住院治疗,被告暂时也无经济能力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沈×与被告何×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7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并在朝阳区民政局存档。该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中约定:“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区×号楼×单元×室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同时,回迁房位于朝阳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房地产所有权归儿子沈云嵩所有,但因登记的是女方名下,待办理房产证时女方无条件过户到儿子沈云嵩名下,男女方均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置。存款:夫妻共有存款50万元,两人平均分配”。协议书落款处男方有原告沈×的签名,女方有被告何×的签名。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离婚协议书予以证明,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原告之证明目的均予认可;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顺义区医院处方一张、保险单两张,用于证明被告母亲患有严重疾病及需要为双方之子沈云嵩交纳保险费,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被告之证明目的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告何×在交通银行北京顺义支行的开户及存取款情况,银行回单显示被告何×在该行开户的账号为×××的账户在2013年9月30日、2013年12月28日、2014年4月18日分别有两笔消费及一笔跨行汇款,金额为200000.00元、259338.00元及50000.00元。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处方、保险单、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并订立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现被告对原告之诉请不持异议,其关于子女抚养的辩解意见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其关于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履行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无法成立。故本院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沈×夫妻共同存款二十五万元。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五元由被告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郝自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