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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韩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翠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