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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893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甲,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邱德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丽娜、被告林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4年7月10日生育长子林某乙,双方于2005年11月11日到平和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闽平结字第050002519号,于2008年6月15日生育次子林某丙。婚后被告便长期在厦门打工,原告在家细心照顾抚育两个婚生儿子并承担家庭责任,经济上经常受到原告娘家人的资助,被告极少关心和过问家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本应该对婚姻忠诚,但在2010年前后,被告以邀请同事之名,开始经常将吴某带回家中。2013年3月起,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被告数次提出与原告离婚。原告为了两个婚生儿子及家庭完整,一再忍让。原告于2014年原告方才得知被告与吴某在厦门租房同居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子,2015年春节过后,被告突然带回一个三四岁的小男孩回家来抚养。至此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完全失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林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婚生次子林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林某甲在庭审中答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婚姻基础良好,婚后答辩人常在厦门打工赚钱养家,每月有回家看望妻子和子女三四次,也经常打电话回家问寒问暖,答辩人对两个婚生儿子及家庭尽心尽责。为了家庭完整,请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甲经朋友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4年7月10日生育长子林某乙,双方于2005年11月11日到平和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闽平结字第050002519号,于2008年6月15日生育次子林某丙。原告于2008年6月15日施行女性节育手术。现婚生长子林某乙为平和语堂学校五年级学生,婚生次子林某丙为平和语堂学校一年级学生。夫妻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原、被告于2014年4月23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记录等为凭,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况且双方也共同生育抚养二个孩子,夫妻双方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夫妻感情只是产生裂痕,只要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并增加沟通、互相谅解和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等综合考虑,夫妻自2014年4月23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未满二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本案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所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德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新乾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