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力宜与赤壁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力宜,赤壁帝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陈力宜,男。被执行人:赤壁帝星服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陈力宜申请赤壁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赤壁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赤壁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力宜工资7800.0元。本院已执行7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赤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