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古敏红与增城市荔城街罗岗村民委员会非法收取计划生育违约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26号起诉人:古敏红,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蒙新颖,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古敏红诉被起诉人增城市荔城街罗岗村民委员会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被起诉人于2015年1月4日以起诉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起诉人缴纳了所谓的“违反计划生育违约金”11000元,并称,如果起诉人不缴纳就不给起诉人的小孩入户,起诉人无奈,惟有被迫缴纳。同时被起诉人还以此为由,强制扣除了起诉人的分红4000元。起诉人认为,村委会仅仅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权行使国家机关职能,更无权巧立名目收取所谓的“违反计划生育违约金”。诉讼请求:一、被起诉人立即向起诉人退还非法收取的“违反计划生育违约金”15000元;二、本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因起诉人小孩入户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村民内部自治的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古敏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温向政审判员 萧海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