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新平与齐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平,齐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626号申请人张新平,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齐国彬,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喀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齐国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齐国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刘永刚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兴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