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天津盛世达诚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盛世达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089号原告天津盛世达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中国北方五金城A15-526。法定代表人祝国光,总经理。被告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环东发展区华丰道90号。法定代表人申随章,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盛世达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盛世达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3元,由原告天津盛世达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