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双贵诉张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双贵,张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许双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飞,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弛,男,汉族。原告许双贵诉被告张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晓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超、人民陪审员李国迪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弛于2014年11月15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许双贵借款100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2分。现原告因生活所需需用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至今未能偿还。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按月息2分给付至本金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4年11月15日被告张弛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支(1000000元)。证明被告张弛向原告借款的数额及关于利息约定的情况。被告张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被告张弛以生意周转需资金为由向原告许双贵借款1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许双贵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张弛2014.11.15号”。本院认为:原告许双贵与被告张弛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双贵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张弛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晓伟审 判 员 任 超人民陪审员 李国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庞淑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