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曹某明与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明,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温某某。申请执行人曹某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4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人民币1013.0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74.02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罗超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柯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