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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谭蕙妍与谭惠慈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蕙妍,谭惠慈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蕙妍,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许瑞,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强,住广州市荔湾区,与谭蕙妍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惠慈,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曹智恩,住广州市越秀区,与谭惠慈关系。上诉人谭蕙妍因与被上诉人谭惠慈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97号704房屋;2、由谭惠慈承担本案受理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97号704房屋全部产权归谭惠慈所有;二、谭惠慈向谭蕙妍支付房屋产权折价补偿款共55万元,支付方式分为两期:第一期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30万;第二期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余款25万元;三、本案一审受理费15600元、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谭蕙妍、谭惠慈各负担一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红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仪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