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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范洪春申请执行邵明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洪春,邵明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范洪春。被执行人邵明日。申请执行人范洪春与被执行人邵明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龙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27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晓舟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韩先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