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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程久亮与徐忠诚、汪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久亮,徐忠诚,汪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71号原告:程久亮,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林楷平,黄山区甘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忠诚,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汪红霞,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徐忠诚的妻子。原告程久亮诉被告徐忠诚、汪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桂蓉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久亮及委托代理人林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忠诚、汪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程久亮诉称:徐忠诚与汪红霞系夫妻关系。本人与徐忠诚系朋友关系,徐忠诚长年在黄山做工程。2012年12月2日,徐忠诚找到本人称因工程周转需要借款50000元,考虑到朋友关系,本人当日借款50000元给徐忠诚,徐忠诚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约定5日归还。同年的12月4日,徐忠诚又以工程需要为借口向本人再次借款50000元,两次共计借款100000元。在约定的还款到期后,本人多次找徐忠诚、汪红霞还款,两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甚至后来不接听本人的电话。2013年6月10日,本人在南京市找到徐忠诚,其父亲和徐忠诚共同承诺每月还款不低于2000元,并出具承诺书一份。事后,从2013年8月1日起先后8次仅还款8549元,故诉请法院判令:1、徐忠诚、汪红霞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1451元、利息21186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徐忠诚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汪红霞书面答辩称:徐忠诚与程久亮是赌友,徐忠诚两次向程久亮借款共计100000元,本人不知情。2013年2月,程久亮到我家中催讨该款时,告知我徐忠诚借钱参与赌博。两份借条上没有写借款原因,也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程久亮捏造事实,让徐忠诚向其借款赌博合法化,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程久亮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徐忠诚打电话给朋友王旭问他借款50000元说有急事,当时程久亮和王旭在一起,王旭身上没有现金,就让程久亮借款给徐忠诚,程久亮考虑到朋友关系同意借款。因现金不够,程久亮向另一朋友王某借了20000元,筹足50000元后在当晚黄山区建行门口交给徐忠诚,徐忠诚出具借条一份,期限为10日。同年12月4日,徐忠诚打电话给程久亮,称需要在南京购买地皮,借款50000元,程久亮与朋友王某一道将现金送往黄山区步行街白云楼交给徐忠诚,徐忠诚当即写了一份借条,期限为5日。两次借款双方均没有约定利息。逾期后,程久亮找徐忠诚及汪红霞催讨无果。2013年6月10日,程久亮在南京徐忠诚父母家中找到徐忠诚催要借款,徐忠诚写下承诺书,保证每月还款不低于2000元,其父徐传钢在承诺书签名,并且徐忠诚还在所出具的两份借条下面注明,双方约定争议管辖地法院为黄山区人民法院。事后,徐忠诚陆续还款8549元,尚欠借款91451元未归还。另查,徐忠诚与汪红霞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程久亮、徐忠诚、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条二份、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储蓄对账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忠诚向程久亮借款,有徐忠诚出具的两份借条及证人王某的当庭证言相印证,故程久亮与徐忠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现程久亮诉求徐忠诚归还尚欠的借款91451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程久亮要求汪红霞与徐忠诚共同归还该欠款的诉求,因汪红霞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其也未在两份借条上签名确认,不是适格的被告,故本院不予支持。对程久亮要求支付利息21186元的诉求,因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程久亮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徐忠诚、汪红霞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忠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程久亮借款91451元;二、驳回原告程久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1276.50元,由原告程久亮负担240.50元,被告徐忠诚负担10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雪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