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山民三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克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谢克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山民三初字第00044号原告: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思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宏,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女,该公司财务人员。被告:谢克祥,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永波,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克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