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敏与代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敏,代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291号原告:蔡敏,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曹兰英,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付军,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块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组织机构代码84986111-7。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庆欣,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敏诉被告代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瑞斌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