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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011号原告:高某,女,1992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90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尤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