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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沈雪峰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沈雪峰,胡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特字第19号申请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住所地为奉化市莼湖镇直街***号。代表人:方培宏,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沈雪峰,职业不详。被申请人:胡娜,职业不详。申请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莼湖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石磊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农商银行莼湖支行称:2014年1月6日,被申请人沈雪峰与申请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的期间内,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及借款条件在700000元的最高贷款限额内向被申请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及其附件记载为准;合同第十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013年1月5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沈雪峰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奉化市莼湖镇梅苑小区二弄五幢2号的房产为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第一条约定,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柒拾万元正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700000元。借款借据中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月2日,贷款月利率为7.727‰。借款后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现向法院申请依法裁定变卖、拍卖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奉化市莼湖镇梅苑小区二弄五幢2号的抵押房产,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贷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40633.79元,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沈雪峰、胡娜在法院指定的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沈雪峰、胡娜以登记在沈雪峰名下属于两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奉化市莼湖镇梅苑小区二弄五幢2号的房产为被申请人沈雪峰与申请人农商银行莼湖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借款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逾期还款,按借款合同约定已属违约。故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沈雪峰、胡娜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沈雪峰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莼湖镇梅苑小区二弄五幢2号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准予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被申请人沈雪峰欠申请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的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2015年5月27日前的利息40633.79元及2015年5月28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603元,由被申请人沈雪峰、胡娜共同负担。若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代理审判员  陈石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宏艳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