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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青海鑫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鑫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莹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海鑫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鑫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及土地使用权证进行了查封(冻结),并多次对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存款账户进行查��。经查,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有诚审判员  白锦平审判员  刘积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海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