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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催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孙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催字第74号申请人: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后河镇。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申请人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4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1000051/24266576、出票人为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德惠来装饰瓷板有限公司,金额为10万元、付款行为浦发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1日,到期日期2015月5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时连涛审判员  贺倩倩审判员  刘会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振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