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兴华与罗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兴华,罗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118-2号原告邓兴华。被告罗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兴华与被告罗永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兴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295号土地证保国用(2002)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罗永华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罗永华占有该土地使用权60%的股份),予以产权扣押、保全,并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295号土地证保国用(2002)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罗永华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罗永华占有该土地使用权60%的股份)产权扣押保全,并巳提供担保。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正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占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