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龙剑辉与刘志友、郑会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剑辉,刘志友,郑会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龙剑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晋,男,汉族。被告刘志友,男,汉族。被告郑会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剑辉诉被告刘志友、郑会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龙剑辉承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晓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