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杭锦旗岩河砖厂与杭锦旗恒益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岩河砖厂,杭锦旗恒益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董治国,鄂尔多斯市瑞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基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商初字第94号原告杭锦旗岩河砖厂,组织机构代码L2390814-5。法定代表人高飞小,厂长。委托代理人白光礼,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杭锦旗恒益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336466-7。法定代表人冯美宽,董事长。第三人董治国,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瑞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鄂尔多斯市瑞基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鄂尔多斯市瑞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0613-6。法定代表人董治国,董事长。第三人鄂尔多斯市瑞基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26323-8。法定代表人董治国,董事长。原告杭锦旗岩河砖厂诉被告杭锦旗恒益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董治国、鄂尔多斯市瑞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基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锦旗岩河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339.5元,减半收取4170元,由原告杭锦旗岩河砖厂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功代理审判员 崔 媛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