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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穆执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韩俊荣与卢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穆执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本院在执行韩俊荣申请执行卢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5)穆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顺审判员  李长英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