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华容民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民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某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方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高 攀审判员 邵菊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