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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执字第584号申请人: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永胜,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元平,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申请人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互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元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9405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赵元平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互助县威远镇有住房一套,系家庭唯一住房,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互执字第5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忠 微信公众号“”